【國會評論】割闌尾是怎麼「失敗」的?回顧94年選罷法修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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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11.27, AT 07:28 AM

文/賴建寰(公督盟政策部主任)

原文刊載於想想論壇

2015年2月14日罷免蔡正元失敗,若要就制度面去討論,就非得提及1994年國民黨將罷免門檻墊高的惡劣事蹟。事件的起因是,1992年行政院函請立法院解凍核四預算後,雖經反核團體不斷抗爭,立法院預算委員會仍於1994年6月3日,將核四原79億的預算解凍,並於1994年7月12日通過了8年1125億的核四預算。

反核團體為了抗議擁核立委,自1994年6月底,針對台北縣的林志嘉、洪秀柱、詹裕仁、韓國瑜及台北市的魏鏞,發起罷免運動。關於選罷法中罷免的相關程序,原於1980年制訂時規定,提議與連署門檻各為「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5%與15%,罷免成案後只要超過三分之一投票且同意多於反對,即罷免立委成功。

1991年行政院基於「為使公職人員提議人數更為合理」,「增進罷免制度功能」,提案並通過將提議與連署門檻降為3%與12%。1994年,為了即將到來的首次省市長選舉,立法院排案審議選罷法相關修正草案。由於反核團體的罷免提議已然展開,6月29日內政等委員會聯席併案審查修法時,原先僅為刪除監委罷免的條文,但並未提出修法版本的林志嘉,在委員會中提出修正動議。義正言辭地說,過低的罷免門檻將會「使罷免糾紛不斷,永無寧日」,提議將罷免的提議與連署門檻分別提高至5%與15%。

事實上根據表一與表二,除了李顯榮稍微將提議門檻提高1%外,只有林志嘉認為應調高門檻。由於協商時對於罷免程序之修正未有共識,故委員會將各版本併為甲、乙兩案送院會決議。甲乙兩案的差別,就是多數派與林志嘉間的差別,甲案維持現行提議與連署的門檻,僅配合第二次修憲,刪除已非準民意機關監察院。乙案則是,提議與連署門檻分別提高至5%與15%。

眼見甲乙案於7月14日進入院會後朝野協商中僵持不下,據中國時報指出由於立法院即將休會,李登輝總統深怕影響全民健康保險法的審議進度,遂於15日早上致電政策會執行長(大黨鞭)饒潁奇。接獲指示後,立法院長劉松藩與副院長王金平,會同饒潁奇與林志嘉會談,力勸林「犧牲小我,顧全大局」,林則於會談中語帶哽咽、潸然淚下[註1]。故7月15日下午立法院院會順利將爭議罷免門檻,按照甲案通過。

修正案通過當天,反核團體也正式向中選會遞交四千一百多份,罷免林洪詹韓四位立委的提議書。8月16日中選會通知反核團體罷免進入連署階段後,9月22日反核團體正式將超過五萬份,高出法定人數三倍多的連署書送交台北縣選舉委員會。雖說反核團體的罷免行動如火如荼地展開,但黨主席李登輝於10月6日接見四名被罷免立委時強調,「安啦!黨不會讓你們被罷免掉」[註2],倒也沒有辜負了林志嘉的婆娑淚眼。

反核團體原本希望罷免投票與年底的省市長選舉合併投票,但在李登輝表示「安啦」的當天立法院院會,即將廖福本所提之選罷法修正案:罷免投票「不得與各類選舉同時舉行」,以及不能因立委於立法院中的發言或表決提出罷免,迅速於提案當天逕付二讀,除後者保留外前者獲得三讀通過。因此,即使台北縣選舉委員會於10月17日宣布與省市長選舉合併投票,即使該項選罷法於20日才正式生效,卻仍然被中選會以新法駁回。

不得同時舉行投票的新法才剛生效,國民黨團又立即於20日的院會中,將曾永權與劉光華的修正案逕付二讀。曾版將罷免立委的提議門檻拉高至15%,亦將第二階段連署的門檻瘋狂性地提高到60%。劉版則是「不同意罷免票多於原選舉區對低當選票數一半」者,或未「有原選舉區選舉人二分之一以上投票」,均為否決。除曾永權的議案文書未附修法理由外,劉光華主張「罷免條件亦應一致」,「投票人數即同意罷免人數均應從嚴規定」。如同二週前,修法均是當天提案當天三讀通過。

三讀的過程中,通過李友吉的修正動議,將曾劉的版本修正為提議與連署各為2%與13%,投票與贊成罷免人數皆須超過二分之一,但刪除若「不同意罷免票多於原選舉區對低當選票數一半」亦為否決的規定。要注意的是,有關提議與連署的總數計算,由先前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除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變更為「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看似提出折衷方案,其實李友吉更為存心不良。

1991年委員會審查調降罷免門檻時,亦出席參與審查林志嘉並未發言表示意見,故當時相關條文是「無異議通過」。數年後,立委罷免案開始,遭點名的林志嘉卻變成不「使罷免糾紛不斷,永無寧日」,力推墊高罷免門檻。配合黨國高層的全力支持,迅速通過使特定立委「安啦」的量身條款,終始當年罷免案灰飛煙滅。20年後,割闌尾罷免行動中,林志嘉又於臉書中談論「展現台灣公民自我覺醒」、「推動選舉罷免法之修正」降低罷免門檻,不免讓人覺得噁心了。  

 

註釋:

1.〈饒穎奇林志嘉都哭了〉,《中國時報》1994年7月16日,2版。

2.〈李登輝:安啦!黨不會讓你們被罷免掉〉,《中國時報》1994年10月6日,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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