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罰錢逼拆 近70萬件違建剉咧等
發布時間 2019.11.22, AT 06:28 AM
營建署研擬 罰使用者與地主
〔記者徐義平/台北報導〕為解決違章建築拆不勝拆問題,營建署研擬修法,將違章罰鍰對象從原始建造人,擴及到使用者及土地所有權人,每次罰鍰為四到五十萬元,可採連續罰,罰到自行拆除為止;因裁罰權力在地方政府,預期一九九五年後的違建使用人或地主恐會收到罰單、愈新愈可能被罰;房地產業者指出,若修法三讀通過,將對全台近七十萬件違建達到一定的嚇阻作用。
根據營建署統計,到去年十一月為止,全國既存違建尚未拆除件數高達六十六.五八萬件,是逐年攀高,五年暴增近十二萬件,增幅超過兩成,一年增加近二.四萬件。為解決違建亂象,營建署去年底研擬採取「罰錢逼拆」方式,讓違建戶自行拆除。
罰鍰4~50萬 連續罰到拆為止
營建署透露,過往未經或不許登記的違章建築,產權屬於原始建築物的建造人所有,但像是老公寓頂樓加蓋,多已轉手多次,就算立法院三讀通過違章罰鍰,卻因找不到原始建造人,將無用武之地;因此研擬修法將罰鍰對象擴及至使用者或是地主;該修法內容預計春節過後提報到政院,通過便立即送立法院審核,若一切順利,今年就有機會發布實施。
官員強調,因之前罰鍰對象僅是產權所有人,也就是當初的建造者,這次將對象擴及到使用者及土地所有權人,罰錢逼拆,修法就不會成「空包彈」。
最快今年實施 愈新愈易被罰
瑞普萊坊副總監黃舒衛指出,過去建管機關對違建只有拆除一途,但即報即拆或是按計畫進度分年拆除,多因地方政府預算、人力有限,且民代關說而難以執行,造成違建問題日益嚴重;未來對使用者或土地所有權人課以罰款,或許不能立竿見影逼迫違建拆除,但可遏阻新違建產生,也能挹注拆除經費,加快清理違建速度。
業者研判,雖然中央政府認定違建就是違法,不論是新違建,或被列管緩拆的舊違建、既存違建,被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更是即報即拆;但因部分縣市政府將老舊違建列為暫緩拆除,以台北市為例,一九九五年以前即存違建,只要沒有危害公安,就列入緩拆或免拆;因此一九九五年後的違建理應會收到罰單、且愈新的愈可能被罰,估占違建數的六成以上、約四十萬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