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政院通過《礦業法》 台塑、潤泰、亞泥等6礦場須補做環評
發布時間 2019.11.21, AT 07:15 AM
【2017/12/07 13:51 陳雅芃/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通過《礦業法》修正草案,在礦場補做環評方面,採面積及產量分級管制,礦業用地面積大於2公頃、最近5年內年平均生產量5萬公噸以上的大型礦場,3年內補做環評;在此標準以下的小型礦場,則必須在5年內辦理環境影響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若屆時未依法辦理補做環評,主管機關可處罰並要求限期改善,若屆期仍未改善者,最重可廢止其原核定的礦業用地。
經濟部礦物局長徐景文今在院會後記者會表示,若修法通過,大型礦場3年內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補做環評,共有6個水泥礦場,包括榮豐、台塑、潤泰2個、宜大、亞泥;小型礦場共有60個須在5年內依《環評法》辦理環境影響調查、分析。
經濟部礦業局官員在院會後記者會則表示,目前約有50件已申請礦展限的案件送到礦務局辦理展現,但立法院日前決議在明年3月前不得准駁展限。根據先前聽取學者專家意見,未來《礦業法》修法通過後,該50件已申請礦展限的案件將依據《中央標準法》的相關規定,針對法規採取「從優從新」方向辦理,因此須補辦環評、但不用經原住民族諮商同意。
根據《礦業法》修正草案,「修正之條文施行後提出之礦業權展限申請時,其原核定礦業用地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礦業權者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權)辦理。礦業局官員說,因此該50件是在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提出,因此依法就無須經《原基本》第21條(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權)辦理。
據該草案規定,凡未曾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在礦場補做環評方面,採面積及產量分級管制,礦業用地面積大於2公頃、最近5年內年平均生產量5萬公噸以上的大型礦場,3年內補做環評;在此標準以下的小型礦場,則必須在5年內辦理環境影響調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