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立院初審 涉機密人員管制出境期最長6年
發布時間 2019.11.21, AT 04:20 AM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4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辦理國家機密業務或核定人員出境,應經機關首長核准,但管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年。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2016年召開記者會指出,許多國民黨卸任的直轄市長及涉密官員,在卸任前自行核准「縮短管制年限」,包括曾任台中市長的胡志強及台北市長的郝龍斌都自開後門,將3年年限短為卸任後3個月即不必申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根據行政院版本草案說明指出,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規定,原本是考量國家安全或利益,所以訂定出境管制規定,但實務運作上卻以縮短管制期間為常態,因此提出修法。
現行的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規定,國家機密核定人員、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退、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3年,出境應經其(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授權之人核准,得視情形縮短或延長。
根據初審通過的草案條文,將「縮短」部分去掉,並增加延長的期限,除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第1項「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部分外,不得超過3年,並以一次為限,等於總計最多不得超過6年。
此外,現行的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規定,洩漏或交付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初審通過的草案條文新增規定,洩漏或交付國家機密給予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1/2。
而現行的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4條規定,刺探或收集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國家機密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初審通過的草案條文規定,刺探或收集國家機密給與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刺探或收集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1/2。
全案下午由司委會審查完成,但有立委對於「陰謀犯」的規定,以及「境外敵對勢力」的定義有疑慮,提報院會前仍須經由黨團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