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立委簡東明涉賄判5年半 百餘樁腳、選民也判有罪
發布時間 2019.11.22, AT 02:47 AM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涉案人數達162人的國民黨籍立委簡東明賄選案,屏東地方法院經過近15個月的審理後,今天宣判,簡東明違反選罷法判刑5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國民黨屏東縣三地門鄉黨部主任馬昭明判刑3年6個月、褫奪公權4年,瑪家鄉黨部主任王榮義判刑4年2個月、褫奪公權5年,除了簡東明的兒子簡英偉等4人無罪,其餘158名被告均判有罪,可上訴。
依法停止立委職權 簡揚言上訴
簡東明獲知判決後則表示無法接受,強調自己是清白的,一定會上訴。不過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7條中有規定,當選人觸犯選罷法100條1至3項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未受緩刑宣告者,自判決日起,停止其職務或職權。因此,簡東明依法將被停止立委職權,但在全案尚未定讞前,簡東明仍可支領立委薪資。
簡東明的妻子戴錦花也因為涉及丈夫的賄選案,一度被台中地檢署聲押獲准,全案還在台中地院審理中。
全案審理近15個月 158人遭判刑
檢方調查,國民黨屏東縣三地門鄉黨部主任馬昭明及瑪家鄉黨部主任王榮儀等人去年初立委選舉期間,以工作費名義交付1500至3000元不等現金,委由輔選幹部轉交給具投票權的選民,涉嫌替立委簡東明買票,包括簡東明的兒子簡英偉也涉案。
檢察官偵辦後認為簡東明賄選嫌疑重大,去年3月間依違反選罷法,一口氣將簡東明父子、馬昭明、王榮義及簡陣營選舉工作人員、收賄選民共162人提起公訴。
簡堅稱清白 地方政壇關注
簡東明先前曾表示,檢方查到的是競選工作費,並非買票錢,因為檢方認知不同,導致他的工作伙伴及選民遭到起訴,讓他感到冤枉與無奈,相信司法最後會還他清白。
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為簡東明假借發放工作費名義行賄選之實,故判決簡東明等人有罪。
66歲的簡東明,曾任2屆獅子鄉長、3屆屏東縣議員及3屆立法委員,是原鄉政壇長青樹,影響力舉足輕重,深受國民黨倚重,此案判決結果引發政壇高度關注。簡東明在得知判決結果後,表示無法接受,強調自己是清白的,一定會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