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網】立院三讀 航空公司無預警停飛 情節重大者將判3年
發布時間 2019.11.21, AT 03:54 AM
【2018-04-03 11:39 記者彭琬馨/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避免前年復興航空無預警停飛,造成旅客權益受損的情況再次發生,未來航空公司停業前2個月須向交通部民航局申請並提計畫,未依規定申請導致公眾損害且情節重大者,可處負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讀條文規定,未來航空公司停業或結束營業前,須提前2個月向民航局申報停飛計畫,若未依規定申請停業或結束營業,公司最高可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負責人最高可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上、1200萬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申報停業或結束營業,致他人或公眾損害且情節重大,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2000萬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操作特定無人機須考照
無人機管理部分,三讀條文明定重量250公克以上或由民航局認定具一定功能的無人機,須向民航局及地方政府登記;一定重量或具備特定功能的無人機操作者,也須經考試測驗取得民航局發給的操作許可。
如果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操作無人機,違者將廢除操作許可,處30萬元到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可沒收無人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