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立院初審通過 跟蹤、糾纏 恐怖情人可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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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11.21, AT 03:26 AM

【出版時間:2018/05/16 16:53  張文馨/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若未來再發生跟蹤騷擾或是糾纏行為,被害人可報警,也可以進一步向法院聲請防制令,最高可處行為人3年徒刑或併科30萬元罰金。根據初審通過的條文,警方認有糾纏行為可核發「警告命令」;若2年內再犯或未改善,被害人可向進一步法院聲請防制令,限制行為人。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行政院提案的「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但藍委吳志揚、王育敏等人提議將草案名稱定為「跟蹤騷擾防制法」。最後內政委員會召委、藍委楊鎮浯表示,法案名稱保留,本案提報院會討論前,須經朝野協商。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為維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人格尊嚴及生活隱私,免於受到糾纏行為侵擾,才制定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地方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草案定義「糾纏行為」是指無正當理由對特定人或其家屬、親友等人,反覆監視、跟蹤他人行蹤,使用電話或其他電子通訊設備干擾,或要求約會、聯絡等追求行為,濫用個人資料訂購貨品或服務等,使人心生不安,足以影響正常生活或其他社會活動。

條文明定,警方受理被害人報案後,應立即開始調查,並在2個月內完成調查;警察受理報案後,若認為民眾正遭受糾纏行為侵擾,警察得即時勸阻或制止行為人,必要時能逕行通知行為人到警察機關接受調查。若調查期間,有明顯事證認定被害人有再受糾纏行為侵擾之虞,警察機關得核發「警告命令」,禁止行為人再有糾纏行為。條文明定,警告命令從核發時生效,有效期間為2個月,屆滿後警察機關得依被害人申請延長,最多延長2個月,並以1次為限;但在法院核發防制令後,警告命令就失去效力。

在罰則部分,初審通過的條文明定,警察機關調查後,認為有糾纏行為,可對行為人處3萬元以下罰鍰,情節輕微者得免罰;若違反警告命令者,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若行為人因違反警告命令遭處分後2年內,再有糾纏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防制令,防制令自核發時生效,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法院得依被害人聲請而延長,每次延長期間以2年為限。若行為人違反防制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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