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督盟聲明】配合款亂象多,恐淪議員小金庫
發布時間 2021.07.23, AT 08:36 AM
近日媒體報導11名台北縣前議員於2000在職時,利用議員補助款的配額為民間團體爭取籌辦活動、購置設備的預算,但回頭又向這些團體收回七成的補助款,中飽私囊。雖然事發逾20年,如今終以收賄等罪判刑!司法終得伸張!公督盟長期關注地方議員補助款的各項弊端,再次呼籲要解決地方政治中的酬庸、利益交換,除了上述行政命令位階規範外,立法院也應主動修正《地方制度法》,明文規範縣市政府,不得編列議員固定額度的地方建設建議事項。
配合款亂象多,恐淪議員小金庫
早年所謂的配合款是省政府因為人力有限或資訊流通不易,有些急難狀況無法立即處置,因此提供議員一筆款項可以省去繁雜的行政流程,而讓地方問題可以立即獲得改善的一筆急用金,後來演變為縣市政府每年編列固定的預算,議員視自己選區的情況,將花費標的、項目告知縣市政府,由市府人員配合議員的需求予以發包、執行,成為現在泛稱的議員配合款(亦有稱為地方小型工程款、基層建設配合款…等等)。
議員配合款爭議大、問題多!
民主制度最重要的精神應該在於監督制衡,但議員配合款制度讓預算雨露均霑,所謂「拿錢手短」,這無疑是弱化議員監督的力量,而且議員配合款中的定額分配,已違反《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其中「建議事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循預算規定程序編列預算辦理,不得採定額分配方式處理」的規定。
配合款最為人詬病的地方在於支用多屬市(縣)府與議員間的默契,運用方式無人把關,除了近日報導2000年11位議員的案件,另有台北縣、新竹縣、屏東市,皆有議員因配合款而涉入弊案,遭判刑前例。
2004年,台北縣(現為新北市)爆發如通、宏傑集團勾結民代,瓜分配合款弊案,高達10餘名議員涉案,回扣金額近六千七百多萬元,總共判刑73年。
2015年,新竹縣議員林光榮、蘇明輝、劉良彬、趙一先、林保光與卸任議員許阿勇六人,與出版業者勾結,共取得211萬元回扣,一審判刑六人加總刑期為56年,二審時也分別被判1年11月至13年不等。
2018年,屏東市長林亞蒓任縣議員時涉貪近千萬,二審遭判刑8年6月。
換湯不換藥 議員配合款2.0再現?
然而,近十年來許多縣市在於總預算部分紛紛取消「議員配合款」之預算科目,現已不會見於預算書中,但實際的作法上是將相關預算,打散至各局處,倘若議員有「地方需求建議」,仍可向各局處反映,由各局處視實際情形配合。
舉例來說:南投縣政府在104年直接修正「議員建議小型工程配合款支用暨執行要點」名稱,改為「南投縣議員地方建設建議案件執行要點」內容項目大同小異,由此可見,對外宣稱的揚棄綁樁、黑金政治的變革,並沒有想像中的大,充其量只是換湯不換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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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配合款 |
議員建議款/地方建設建議事項 |
經費特性 |
1.議員有定額之動支權限 2.總預算編列「議員配合款」之相關科目 |
1.議員無定額之動支權限,若有「地方需求建議」,可向各局處反映,由各局處視實際情形配合。 2.通常散佈於教育、工務、民政、社會局處預算當中 |
近年來「議員建議款/地方建設建議事項」除了須依採購程序進行外,同時賦予縣市政府最終拍板的權力,也就是否決權,不過諷刺的是,從各地方主計處的公開資料來看,建議事項近乎照單全收,並且部分地區建議款的年度總計,仍出現定額分布的趨勢。
自從公民團體開始監督各地方政府的議員建議款後,目前部分縣市為了躲避如公督盟等民間監督團體的監督,不再公布建議金額,僅有公布內容,如台北市主計處的資料。高雄市主計處仍有公布議員建議事項以及核定金額,但2020年全年僅有一位議員提出申請,2021截止6月的統計則是無人申請的紀錄,令人匪夷所思。
由此可見,議員建議款/地方建設建議事項不過只是議員配合款的2.0版本,要解決地方政治中的酬庸、利益交換,除了上述行政命令位階規範外,立法院也應主動修正《地方制度法》,明文規範縣市政府,不得編列議員固定額度的地方建設建議事項,積極從法規面著手,不再讓議員配合款復辟,勇敢的拒絕綁樁文化,建立權責相符地方政治!
台北市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明細表 |
高雄市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明細表 |
https://dbas.gov.taipei/News.aspx?n=8E97A6269D27DF2A&sms=C3AFEDED00698E73 |
https://bas.kcg.gov.tw/News.aspx?n=FFBA69B8D9791D2D&sms=E59AFA2E97D9DB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