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彈劾案記名投票兩版本 12日院會最終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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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11.21, AT 02:17 AM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9日電)監察院討論彈劾案記名與否,有以記名為原則和以無記名為原則兩種版本。監院人士指出,兩案分別送議事處,12日召開的院會將確定最後採哪種版本,定案後實施。

總統蔡英文提名的11名監察委員今年2月上任後,由監委蔡崇義領銜提案修改監察法施行細則,將彈劾案審查會現行的無記名投票改為記名投票,獲新任監委和前總統馬英九時期任命的監委王美玉連署支持。

監委陳慶財另提「無記名投票為原則,記名為例外」版本,開放4個例外得記名投票,包括彈劾對象為五院院長、副院長、總統府秘書長等首長、社會矚目具影響性等案件,獲13名馬英九任內所提名監委連署。

彈劾案記名投票目前有兩種版本,一是以記名為原則,無記名為例外;二是以無記名為原則,記名為例外。5日的談話會決議,希望兩方在院會召開前再交換意見,尋求更多共識,適度修正,看能否共提一個版本。

監院人士指出,兩案已分別送議事處,可能會以兩案併陳方式在院會討論,不過,距院會前還有一些時間,或許仍有協調空間。

主張無記名投票為原則的監委認為,根據過往經驗,無記名投票比較可以不受干擾,獨立行使職權,彈劾案的投票是本於良知、專業與內心確信的價值決定是否彈劾,而非附和輿論標準,透過記名投票,「可能會變成一種政治表態。」

主張記名投票為原則的監委說,監察法應與時俱進,行使彈劾權採記名投票,對社會大眾有交代,也接受外界檢驗。有監委指出,這是價值選擇問題,甚至質疑,若重要案件都可以記名投票,何以其他案件不能記名。

支持無記名為原則的監委指出,彈劾案常有多人彈劾的情況,不需要對所有彈劾對象都記名投票,重要人物、爭議案件才記名投票,以回應外界知的期待。他說,改革循序漸進走向開放,是比較負責任的做法。

至於到院會仍維持兩案時,是否要動用表決,監察院秘書長傅孟融日前表示,「不會」,還是會用共識決方式。他說,記名與否已討論許久,記名與無記名沒有絕對的好或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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