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中國,國會可以做什麼?
發布時間 2019.11.22, AT 04:17 AM
5月15日,公督盟舉辦志工充電講座,由「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召集人賴中強律師分享「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賴律師直指兩岸協議中「行政權獨大」的問題,談到在兩岸協議中,18條協議中只有2項經國會審議,另有16項協議未經國會審議。賴律師解釋,行政單位大量以「命令」形式處理兩岸協議內容,立委應該積極審查這些實質上為法律層次的行政命令。
行政單位掛羊頭、賣狗肉會產生哪些問題?賴律師舉例說明──
(1)「租稅法律主義」是指,「納稅之義務應以法律定之」:如今許多中國白領藉行政命令之便來台工作,卻沒有法律規定這些中國白領的納稅義務;與此同時,外國人來台工作適用就業服務法,臺灣人適用勞動基準法。相較之下中國白領沒有納稅義務,顯然有悖常理;
(2)「罪刑法定原則」則是說,「如果法律無明文規定處罰方式,則任何行為都不得論罪科刑」:現在中資銀行進入台灣已有三家以上,一旦中資銀行負責人捲款潛逃,或有詐欺等行為,臺灣將無法可罰。
行政機關獨大、未受監督,同時也相當的不透明,賴律師以聯合報新聞5月3日的新聞為例──對即將洽簽的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勞委會因為沒掌握具體開放項目,根本無法對就業市場提出評估;經濟部只表示會有衝擊,但具體評估內容付之闕如。
除此之外,賴律師也提到中國的人權問題。臺灣有不少在中台商與台幹,常常因為與地方政府發生問題而遭羈押,作為逼迫讓步的手段。中國公安有權逕行拘留一人達37天之久,類似行為對臺灣人民的人權造成嚴重侵害。
兩岸現正進行中的「互設辦事處條例」(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台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不僅有造成「一國兩區」法制化再確認的疑慮,應予以中性化;同時也該加入實質的內容──「探視權」、「核發旅行證件」,以保護臺灣人民的基本人權。
講座尾聲,賴律師提到他正在進行的工作,草擬《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與《就業影響評估法》,希望能透過這兩項努力,促使人權、民主等價值,能夠在臺灣更好地落實,並得到法制的保障。
相關資料:
立法院第八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整理
日期 |
條文 |
立委 |
內容摘要 |
進度 |
第八屆第三會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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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3 |
90 90-1 |
邱志偉 李昆澤 劉建國 蘇震清 |
前泛公職人員(包括國營企業及私人企業與國安業務相關者)至大陸任職而影響國安者,提高罰則至最高300萬元並追回退休俸及其他相關給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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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3 |
73 |
許添財 陳歐珀 許忠信 |
嚴禁陸資來台投資公股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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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8 |
26 |
台聯黨 林世嘉 |
刪除領一次退休已無餘額之公教人員赴大陸長住者再領半數,尚有餘額者僅提領餘額 |
退回程序 |
第八屆第二會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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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1 |
34 89 |
邱議瑩 蕭美琴 高志鵬 |
34不得在台刊登政治性廣告,審議結果應上網公告 89在台進行政治宣傳行為罰則自10-50萬 提高為200-2000萬 |
一讀 |
2012.12.21 |
21 |
台聯黨 黃文玲 |
設籍未滿六年不得選舉公職人員 設籍未滿十年不得選舉總統、副總統 |
退回程序 |
2012.12.21 |
4-4 79-3 |
蕭美琴 李昆澤 蔡其昌 吳秉叡 劉櫂豪 管碧玲 陳亭妃 劉建國 |
4-4新增第五款,泛公職人員離職或移交國家機密未滿三年至大陸地區需內政部、法務部及陸委會核准 新增第六款,泛公職人員離職腿離職後三年內,不得至大陸擔任期前五年內業務相關之職位。 79-3 違反第新增條款者罰責最高200萬 |
二讀 |
2012.11.30 |
91 |
邱志偉 陳亭妃 劉櫂豪 陳歐珀 蘇震清 |
(第九條)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赴大陸,或在大陸地區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影響國家利益之行為者,提高罰鍰並追回退休金與其他福利 |
一讀 |
2012.11.23 |
17 |
行政院 |
大陸配偶申請在台之居留年限改為4-8年,與其他國籍外籍配偶一致。
|
一讀 |
2012.11.02 |
17 |
李慶華 徐耀昌 徐欣瑩 呂學樟 林國正 楊應雄 蔡錦隆 林德福 王廷升 |
大陸配偶取得分證件期限由6年改為4年,與其他國籍外籍配偶一致。 |
一讀 |
2012.10.26 |
22 |
行政院 |
陸生就學期間納入健保 |
一讀 |
2012.10.26 |
17 |
吳育仁 林明溱 王惠美 江惠貞 王廷升 蔡錦隆 楊應雄 徐欣瑩 |
降低大陸配偶居留申請規定標準與陸配一致 |
一讀 |
2012.10.26 |
22 |
吳育昇 丁守中 謝國樑 吳育仁 江惠貞 孔文吉 潘維剛 陳淑慧 蘇清泉 楊應雄 詹凱臣 |
陸生就學期間納入健保 |
退回 程序 |
2012.09.18 |
18 18-1 87-1 |
行政院 |
18 強制出境相關規定法制化(包括收留、申訴、) 18-1新增大陸人士超過居留期限30日內,可重新以相同理由申請居留,不需強制出境 87-1新增大陸地區居民逾期居留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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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委 員會 |
2012.09.18 |
部分 |
民進黨 柯建銘 潘孟安 陳亭妃 |
大陸人民來台投資設立專法 新增73條1-10項及罰則93條之1 (幾乎等與一部專法) 定義直接與間接投資,規範投資許可、投資範圍、項目、產業、企業行為…等。 |
付委 員會 |
2012.09.18 |
89 |
黃文玲 林岱樺 蔡其昌 李昆澤 |
提高國內媒體產業購買大陸地區之置入性行銷罰鍰 10-50萬提高為100-5000萬 |
一讀 |
2012.09.18 |
66 |
蔡其昌 |
大陸地區人民自動拋棄繼承台灣人民之遺產認定期限由3年改為1年 |
一讀 |
第八屆第一會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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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1 |
65 |
馬文君 |
台灣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子女相關規則 |
一讀 |
2012.05.25 |
17 |
謝國樑 王惠美 吳育仁 紀國棟 |
大陸地區被偶居留先關規定與外籍配偶相同 |
一讀 |
2012.05.25 |
18 18-1 |
尤美女 段宜康 管碧玲 鄭麗君 |
18非法居留台灣之大陸人士,期居留、收容等相關規定與外籍人士相同,刪除「可使其從事勞務」 18-1條新增收容相關規範 |
付委 員會 |
2012.05.18 |
5 |
台聯黨 許忠信 |
ECFA實施後出口衰退、依賴大陸程度加深。新增落日條款,若ECFA傷害台灣經濟則停止實施。 |
一讀 |
2012.05.11 |
34 |
陳其邁 李俊俋 蔡其昌 |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之廣告行為主管單位不明確, 改由陸委會明確處理 |
一讀 |
2012.04.20 |
17 |
吳育昇 楊應雄 蘇清泉 |
大陸地區被偶居留先關規定與外籍配偶相同 |
一讀 |
2012.04.13 |
部分 |
潘孟安 鄭麗君 |
69條新增大陸地區個人或法人來台購置不動產相關規定,以防止房價飆升 |
付委 員會 |
2012.04.06 |
17 |
親民黨 李桐豪 |
大陸地區被偶居留先關規定與外籍配偶相同 |
一讀 |
2012.03.16 |
17 25-2 |
行政院 |
17大陸地區人民入台加入政治難民、技術移民及其他有利台灣之考量予以從寬認定 25-2所得避免雙重課稅 |
一讀 |
2012.03.02 |
9 |
黃昭順 潘維剛 林國正 |
公職人員赴大陸地區許可, 改依事務性質而非職等認定 |
一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