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補償公道價一千三?公民參與審判新趨勢
發布時間 2019.11.22, AT 04:11 AM
節目主持:張宏林(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
受訪來賓: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主任)
節目網址:http://www.justin.tv/mrnewtalk/c/2206440
在社會大眾上已沸沸揚揚的蘇建和案爭訟至今超過20年,在去年更三審終於判決無罪定讞後,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向法院提出多年冤獄的補償聲請,今年4月10日法院裁定每人可獲得500萬元的刑事補償,但這個金額是否合理?由個人層面來看,20年的歲月,每天24小時都在看守所中度過,人生發光發亮的時刻都在與國家公權力抗爭,更長期處在「隨時可能槍決」的國家合法殺人壓力下;由社會角度來看,20年前的經濟發展與現今的物價早已經有落差。司法院日前提出「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觀審、陪審跟參審究竟又有什麼差別?由人民直接參與審判,是否就能避免類似冤獄或不公義的判決出現?本集節目邀請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主任高榮志律師到現場來與大家分享、討論。
高榮志律師說,對於蘇建和冤獄案,其實不太需要苛責網友言論,這部份算是網路言論自由,倒是媒體該負擔的責任較大。而當人民必須要做決定的時候,就會嚴肅認真思考,認為自己有義務,因此司改會有做不少場的模擬法庭,讓人民參與其中。蘇建和案傳遞了很重要的法治國家的訊息:其一,到底是程序比較重要還是實質?沒有程序爭議就沒有實質爭議,到底是爭辯的過程比較重要還是最後發現到的事實?
其二,我們國家對於刑求所採取的態度是什麼?聯合國的反酷刑條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以及最近通過的《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七條——絕對禁止酷刑,「絕對」之意為在任何場合都不能刑求。20年前的台灣刑求是很普遍的,蘇建和案的爭議點為自白是不是刑求來的,過去的審判文化,只要自白後就很難自清了,但這幾年來的司法進步程度,雖然尚未達到人民所期望,卻也逐漸放棄以自白作為唯一證據,轉而採取講求物證的方式,因此蘇建和案讓司法有了新的突破。在台灣法律上有證據裁判原則,裁判的依據就是證據,此說法較能為人民所接受。
高榮志律師指出,刑事補償法為在確定無罪之後,若被羈押1天補償金在3000~5000之間,可是標準依據是什麼?兩公約聯合國專家認為,國家對於反對酷刑、刑求應表達強烈的態度,賠償的金額多寡,某種程度等於這個國家對於冤獄的容忍度,因為這是侵害到法制最根本的精神。但是台灣卻給予一天少於3000元的賠償,顯示出對於刑求的不重視。冤獄賠償法的標準太過嚴苛,司法單位不太可能會認為自己程序上出錯,故能獲得賠償者少之又少,也才有補償法出現。
然而,觀審、參審、陪審真的能夠解決這些司法問題嗎?高榮志律師說,這些說法的脈絡都是依據人民參與審判,但是這又牽扯到司法民主化的問題,審判是司法權最核心的部份,如果人民能夠參與會讓司法民主化有象徵意義。日前司法院拿出的版本,是完全違背此精神,只能觀審,就是「只能看」而「不能審」,他認為並非此制度精神的問題,而是配套措施的建立,給予人民權利,卻又把權利裡核心的部份抽離,這是我們國家目前的問題。
學者認為國家適合怎樣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跟國家社會文化有關,因此台灣司法院必須先調查台灣社會文化,再採取合適的參與審判制度,並不只是讓人民擔任背書。例如人民比較不相信司法時,可以採取英美的陪審團制度,讓人民監督司法權,人民適用事實,法官適用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