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立院三讀狼師條款 補教師需實名制
發布時間 2019.11.22, AT 03:25 AM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部分條文,未來補習班負責人與員工、老師執行業務或對外招生時,應揭露真實姓名;聘用外籍教師需檢附原護照國的行為良好證明。
女作家自殺案引發各界對補習班老師實名制與管理上的關注,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修正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部分條文。
條文明定,短期補習班的教職員工,若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或通緝在案者,以及有性侵害行為或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少權益行為,經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者,應予解聘或解雇。
若有非屬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少權益行為,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解聘或解雇,還可審酌案件情節,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雇用。
三讀通過的條文也規定,短期補習班負責人如果有涉及性騷擾、性霸凌、性侵害、損害兒少權益行為等情事,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應廢止補習班立案。
補習班聘僱教職員工前,應向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查詢員工有沒有性騷擾、性霸凌、性侵害、損害兒少權益行為等情事,補習班人員執行業務時,知道負責人及教職員工對學生有性侵害等行為時,除依法規通報外,也應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
若補習班未依規定通報,可處負責人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並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補習班立案。
另外,衛生福利部應建立曾犯性騷擾、性侵害等罪者的資料庫,並協助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