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批「遊說法」形同具文 公督盟:陽光照不進政治黑暗面
發布時間 2020.09.23, AT 01:59 AM
陽光法案「遊說法」施行十二年來,全國各行政機關遊說登記在案共四二七件,立法院更僅有三二○件。(資料照)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陽光法案「遊說法」施行十二年來,全國各行政機關遊說登記在案共四二七件,立法院更僅有三二○件。對此,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張宏林昨日受訪強調,該法形同具文,陽光照不進政治黑暗面,一名立委一年接受的陳情及遊說案件都逾一、二百件,結果遊說登記才三百多件,應修法加重罰則。
據了解,一九九九年立法的「立法委員行為法」規定,「立委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然上述規定並無相關罰則,也無擴及政治獻金之收受。
「遊說法」第九條規定,遊說者進行遊說時,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為之,並不得向被遊說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然而「遊說法」對於違法上述規定,也無制定相關罰則。
不具名立委分析,立法院本身就是三教九流、利益團體的集散地,許多法案背後涉及龐大利益,有建商、開發商、藥商等,還有一些是民意代表的家族企業,許多是不能遊說的事,自然不會有人想主動登記曝光,所以實務上就存在非常多「黑數」。
張宏林批評,遊說登記件數少,反映出政治的不誠實,遊說內容是屬於立委的法定職權,或者是行賄來修法,外界都很難掌握;如果是陳情案件無論大小都應該公開,而不是立了陽光法案擺在那邊。
張宏林談及,「遊說法」相關罰則非常低,也無法改善一些亂象,一位立委每年所接受陳情及遊說案件,都在一、兩百件以上,官方統計立法院總共才三百多件遊說;這些隱匿規避外界監督的民意代表,難道不需加以懲罰?
促政府修法加重罰則
公督盟批評,被遊說者行政機關方面,十幾年來只有一件或零件,絕不可能那麼少,多少地方政府、利益團體及企業直接找上高層官員遊說修法,這麼低的數字反映事情都在檯面下進行,政治人物不要以為「拿你沒皮條」,政府應修法加重罰則及嚴格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