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視】刑訴法修正三讀通過 被害人有訴訟參與權
發布時間 2019.12.12, AT 01:40 AM
台灣未來司法訴訟,將更保障被害人權益。立法院10號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修法讓犯罪被害人在司法訴訟程序,不再只是局外人,能為自己發聲,包括擁有訴訟參與權,有權調查證據並對科刑表達意見。這適用在性侵、酒駕致人於死、人口販賣等重大刑事案件。民間團體也肯定新法有助彰顯司法正義,卻也點出還有改善之處。
立法院10號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讓司法有重大變革。以往在刑事訴訟程序,都是以被告為主體。修法後,犯罪被害人將不再只是擔任證人的局外人,而是佔有一席之地,為自己發聲。像是被害人聲請獲法院審查通過,就能擁有訴訟參與權,從準備程序庭就可開始參與,有權調查證據,並對科刑表達意見,適用在性侵、酒駕致人於死、人口販賣等重大刑事案件。新法有助於被害人與被告,在訴訟武器能夠平等。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蘇素娥表示,「他有所謂的這個卷證的獲知權,就是可以閱卷。另外還有可以就證據的調查表示意見,也可以就證據的證明力來表示意見。再來最後在量刑的部分,他也可以就量刑來表示意見。」
為了避免被害人遭二度傷害,條文也訂定陪同權和隱私權。被害人在偵查或審判階段,親友、保母或同性伴侶,以及社工都能陪同在場,甚至針對被告量刑表示意見。勵馨基金會長年關注性侵受害者,肯定修法保障被害人權益。不過也點出不足之處,包括被告可上訴,但被害人依舊處於被動方面。
勵馨基金會總督導杜瑛秋表示,「希望上訴的話,他一樣跟現在一樣,要拜託檢察官才能夠提上訴。如果是檢察官不願意的情況之下,等於是他沒有機會提上訴了。這次修法裡面,沒有看到也很可惜。」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理事長楊思勤說:「我們應該要通知就是被害人或者就是代理人,到場聆聽檢察官有沒有其他判決的意見。他可以提出來,不要按照加害人,他們每次提出他們的意見,然後提出來,然後被害人完全沒辦法提。」
楊思勤對於新法也持樂觀態度表示,因為我國司法講求無罪推論,對於被告有利,被害人往往在訴訟過程,地位相對低落。修法有助彰顯司法正義,讓被害人化被動為主動,在訴訟過程成為實際參與者,帶來一定影響力。至於如何落實相關實務層面,還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