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稿】紀律委員會應展現國會自律決心

文章類型 聲明稿
發布時間 2019.11.28, AT 04:55 AM

紀律委員會應展現國會自律決心

       

    今(11)日紀律委員會會議,決議不予受理立委柯建銘自行提出的「自請處分提案」。輪值召委的民進黨立委邱志偉表示,依據立法委員行為法及紀律委員會組織章程都指出,紀委會不能接案、成案,必須先經院會議決,再送交紀律委員會後才能審查。對此,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茲聲明:

 

一、應賦予紀律委員會主動調查之權。

 

依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27條:「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應每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處理下列事項:一、院會主席裁示交付之懲戒案件。二、院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件。三、委員會主席裁決移送院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件。」「柯建銘委員自請處分提案」確不屬上述三者之一。

而該法第30條則規定:「立法委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者,由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主動調查、審議,作成處分建議後,提報院會決定之。」也就是賦予紀律委員會主動調查審議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委員之權力。

但就目前關說案事實未經調查,僅能說是有「違法之虞」,使得紀律委員會無法適用30條之規定主動針對可能違法事宜進行調查。我們認為,立院應修改相關法規,賦予紀律委員會主動針對可能違法事宜進行調查之權力,以落實國會自律。

 

二、紀律委員會應更積極的就修改相關法規進行研議,以符合實務需要。

 

紀律委員會因程序問題而無法受理案件的同時,除了將球丟還給柯建銘委員外,更應就現行法規進行檢討,研擬未來紀律委員會如何處理「自請調查」之案件,以符合實務上之需要。同時,紀律委員會也應重新檢視《立法委員行為法》,將目前規範不夠明確之處進行研議修改。

 

三、紀律委員會會議應全程公開轉播,並適用於所有會議,不應僅限於柯建銘案。

 

有關「紀律委員會同意公開審查過程,但認為須經院會議決;一旦院會同意,紀委會就公開審理,但只限於本案,不是通案性議決。」,公督盟肯定紀律委員會公開審議此案之決心,但也認為,紀律委員會所有會議皆應比照常設委員會及程序委員會,一律公開轉播,不應僅限於柯建銘案。國會若要展現自律之決心,就應將審議過程公開,避免引人質疑有私相授受、互相袒護之狀況,也才能建立國會自律的優良典範。

 

關說監聽案件爆發以來,至今已超過一個月;除了監聽案的究責,社會大眾也期盼立法院能在關說案上展現國會自律之決心;遺憾的是,今日紀律委員會僅建議柯建銘委員將此案改提至院會,而並未針對相關法規進行檢討及建議,發揮更積極的作用,公督盟對此表達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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